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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工程学院实验室安全准入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械工程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不断提高广大师生的安全 意识,熟悉相关安全知识,有效防止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以及《辽宁省高等学校安全管理规定》和《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实验室安全 管理办法》等有关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实验室是指从事实验教学、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的教学或科研实体。

第三条 人员准入指实验操作以及实验管理的一切人员的准入,包括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指导教师、科研人员、实验技术人员、在校学生、保洁人员和其 它工勤人员、外单位参观、学习、进修、实习人员等,其中具体分为:

(1)各学院、各单位应组织所属单位的在职人员、实习人员及其他人员进 行安全教育和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证书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学习和工作。

(2)本科生及研究生须通过实验室安全知识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实验室。

(3)所有学生、教师及工作人员,须熟练掌握有关实验操作规范、规程、 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后,方可使用实验设备、设施或开展相关实验。

第四条危险作业指在实验室内使用特殊器械,包括电焊机、气焊(切割)机、喷灯、砂轮机、电钻,高温炉等。作业之前,作业单位须到实验室与设备管 理处备案,待取的准许后方可在实验室内进行操作。

第五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责任追究。第六条本规定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本规定条款如与国家

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第七条 本规定由机械工程学院负责解释。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机械工程学院实验室安全检查小组2017 年 10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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