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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辽宁石油化工大学文件

 

辽石化大[2017]47 

 

 

 

 

 

 

 

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根据国务院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45 号)及教育部和公

安部《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教育部公安部令第 28 号), 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的采购、使用、保管以及危险 化学品废弃物的收集、处理和相关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 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 他化学品,包括爆炸品、 压缩气体、 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


固体、自燃物品、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

腐蚀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等。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是指在本科生和研究生教学实验 和教师科研活动中以危险化学品为主要实验原料、辅料的单位。

第五条 危险化学品管理实行学校、学院(部)、教学实验中心

(科研团队)三级管理体制,职责分工如下:

(一)保卫处负责全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二)教务处负责本科实验过程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安全监督检查 工作;

(三)科研处负责各科研团队或教师个人科研中危险化学品使用 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四)资产管理处负责危险化学品采购、储存和废弃物的回收处 理工作。

(五)学院(部)及其所属科研团队、教学实验中心等使用单 位负责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和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危险化学品的采购

 

第六条 实验中心、科研团队或教师个人根据实际需要,提出 申购危险化学品的计划,由各实验室负责人汇总后,报学院(部) 主管领导审批,并报保卫处备案,由资产管理处根据公安部有关规 定统一购买。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和保管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岗位责任制,逐级签订危

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责任书,做到安全管理责任到人。危险化学品使 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 人。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 度和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应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人员和 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做好培训记录,并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并具 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

(二)危险化学品的使用人员经本单位专业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 后,方可上岗操作;

(三)使用剧毒化学品从事实验的人员在接受相关部门的培训和 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四)学生在使用危险化学品进行实验前,应接受专业技能和安 全知识的培训后,方可进入实验室。

第十条 采购到校的危险化学品,包括科研项目委托单位送来的 试验原料,不准放置在临时存货地点,要立即办理验收手续,交由资 产管理处保管于危险化学品库中。

第十一条 各实验室根据实验需要,每次最多可从学校危险化 学品库领取一周使用量的危险化学品,严禁超量储存。


第十二条 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地点要严禁烟火、分类存放。

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处存 放。 在搬运时要轻拿轻放,防止震动、撞击、重压等;遇水易发生 爆炸、燃烧的化学物品,不准放在潮湿或易积水、漏水的地点;受 阳光照射容易引爆的化学物品,存放在阴凉处。

第十三条 剧毒药品应存放在安全的保险柜中,有专人保管, 钥匙由二人分别保管,药品入柜存放和配发时,二人均需在场,互 相监督签发,及时登记,并追踪使用过程。剧毒药品必须分门别类 保管,不准与其他药品混放,在剧毒药品的专柜上应标明剧毒药 字样。

第十四条 实验室使用的高压气瓶应直立固定,可放置在室外 或放置在装有危险气体报警器的气瓶柜内,并与助燃气瓶分开放置。 气瓶要远离热源,避免曝晒和强烈振动。原则上实验室内存放的高 危(易燃、易爆或有毒)气瓶数量不得超过3瓶。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移交时,凡不是原包装或是已启封的, 都必须称量实重,不得估量。

第十六条 严禁在存放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动火。需动火作业 的,须报保卫处审批。动火作业前应进行风险分析,制订监控措施 和应急预案,安排监护人员。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保管,建立危险化学 品使用台账。定期对存放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检查和清理,防止因变


质、泄漏或被盗而引发安全事故。一旦发现缺损或丢失,要立即向

主管领导报告,并同时报保卫处。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收集

 

第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处置 本单位产生的废弃危险化学品。无法自行处置的,应委托辽宁省环 境保护厅认可的专业公司进行无害化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 意丢弃危险化学品废弃物。

第十九条 使用单位应将产生的危险化学品废弃物进行回收,严 禁将实验产生的危险化学品残渣、废液倒入垃圾箱或下水管道,  禁将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在室外随意堆放。

第二十条 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应分类存放,实验室要按照危险 化学品废弃物的种类分别设置废液桶,桶外须粘贴标签标示桶内废 液种类和主要成分等信息,要求用中文全称。为了防止发生漏液, 所用的废液桶必须桶壁厚实,用前检查无渗漏点,内盖有硅胶密封 圈,外盖能严丝合缝,不可装得过满,须保留 1/10 的剩余空间。

第二十一条 废液倒入废液桶前应仔细查看废液桶的标签,确 认倒入后不会与桶中已有的化学物质发生异常反应(如产生有毒挥 发性气体、剧烈放热等),否则应单独暂存于其它容器中。

第二十二条 产生的剧毒废弃物,应暂存在单独的容器中,不 可将几种剧毒物质混在一个容器中,或将剧毒物质倒入其他装有废 液的桶里,必须按剧毒试剂管理的规定进行妥善保管。


第二十三条 废弃的试剂原液必须用密封良好的试剂瓶盛装并

标明成分,分类集中存放在结实加固的试剂瓶纸箱内,箱外标明类 别和净重。

第二十四条 固体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必须存放在相应的试剂瓶 内,并外加标签。所有的危险化学品固体废弃物容器须密封良好, 分类集中存放在结实加固的纸箱内,纸箱外要标示类别及净重。

第二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试剂空瓶要密封后统一存放在结实的 纸箱内,并在纸箱外标明试剂空瓶

第二十六条 收集、存储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场所应远离火源、 热源,并保持良好的通风。相关操作人员应根据化学品特性做好个 人防护,确保人员安全。

第五章 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 各学院(部)实验室应将产生的各类危险化学品 废弃物暂时分类收集并合理存放,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联系具有资质 的公司于每年暑假前和寒假前组织进行收集和装运,进行无害化处 理。各实验室接到收集通知后,按要求如实填写《危险化学品废弃 物统计表》,上报学院(部),由学院(部)加盖公章后上报资产 管理处。

第二十八条 本科教学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处理费 用由学校承担,科研项目产生的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处理费用由各科 研团队或教师个人承担,各科研团队或教师个人需提供相应的科研 经费的项目名称及号码,由计财处将其直接划转至学校危险化学品


废液处理经费项目,专款专用。此外,为节约危险化学品废物处理

费用,学校规定:

(一)不准将无毒无害的废液和废旧试剂当作危险化学品废弃 物处理。

(二)尽可能对大量使用的有机溶剂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自行 回收提纯,重复使用。

(三)对能利用化学反应进行解毒或降毒处理的有毒有害废液 应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六章 危险化学品管理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生 产、使用、销售、贮存、运输危险化学品。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 重大安全事故和重大安全隐患的,将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追究当事 人和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进行处置。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石油化工大学

2017  4  10 


  

 

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党政办公室 2017  4  10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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