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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石油化工大学机械工程学院学生诚信考试承诺书
 

为充分发挥高校进行诚信教育的主导作用,提高同学们的诚信意识和诚信素质,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本次四六级考试和期末考试中我们庄严地做出如下承诺: 1、努力学习,考试不违纪、不作弊。2、遵守考场纪律,不携带规定以外的文具、资料等参加考试。 3、不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材料,不抄袭他人的答案,不将自己的答案让他人抄袭。4、遵守考场秩序,服从监考员老师安排。

新修改《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学生考试(考查)违纪作弊处理办法》节选

第五条 参加首考学生必须持校园一卡通,参加补考及重修重考学生必须持校园一卡通和身份证,并将证件放在课桌上,以备核查。

第六条 闭卷考试过程中不准带电脑记事簿等电子设备及书籍、笔记、手册等资料。开卷考试可以携带主考教师指定的书籍、笔记和手册等资料。无论开卷或者闭卷考试都不准携带手机进入考场。

第七条 迟到超过30分钟者,不准参加该课程考试,并按旷考处理。开考后30分钟内不准交卷出场。

第八条 发试卷后,考生应首先在试卷规定的位置填写专业班级、姓名、学号,填写信息不得超过装订线,不得在卷面做任何标记,否则试卷作废。

第九条 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人员允许,不准互借任何文具及其它物品。如对试题字迹不清或有疑问时,考生应先举手示意,等待监考人员处理,考生之间不准互相询问、交谈。

第十条 考试结束后,考生须立即停止答题,将试卷、答卷、草稿纸留在座位上,经监考人员验收后方可离开考场。

第十一条 考试后,学生不得私自要求教师改动分数。

第十四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

(一) 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的;

(二)拒绝巡考或者监考人员检查一卡通,经劝告不听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考试过程中未带在身上的手机响起的;

(五)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人员同意擅自进出考场的;

(六)故意多留试卷没有向监考人员汇报的;

(七)考试过程中使用自带草稿纸的;

(八)未经允许私自拆开装订成册试卷的;

(九)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带出考场的;

(十)考试结束时不按时交卷,拖延考试时间的;

(十一)在考试规定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其它影响考场秩序的;

(十二)其它违反考试纪律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第十五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视情节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该门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小抄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的;

(二)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设备(含手机)的,无论是处于开机或关机状态;

(三)接传试卷、答卷、草稿纸以及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纸条的;

(四)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材料的;

(五)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他人试卷、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六)强拿他人试卷、答卷、草稿纸或者他人拿自己试卷、答卷、草稿纸未及时向监考人员报告的;

(七)故意撕毁试卷、答卷以及考试作弊时使用的纸条、书籍等文字材料的;

(八)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九)其它作弊行为。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考试严重作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窃取试卷或者扩散试卷,给考试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二)由他人冒名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三)在试卷、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等信息的;

(四)考试过程中交换试卷、答卷的;

(五)涂改他人试卷、答卷上姓名占为己有的;

(六)使用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向考场外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七)组织或者参与团伙作弊的;

(八)累计考试作弊两次的;

(九)其它严重作弊行为

第十七条 考生以威胁、侮辱、殴打或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和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考生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诚信考试承诺签字

对上述内容我已知晓,并承诺严格遵守。

班级:

班主任签字:

学号

本人签字

学号

本人签字

学号

本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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