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型仪器设备(以下简称“大型设备”)的管理,提高大型设备使用率,调动大型设备所在单位向校内外 开放共享的积极性,规范大型设备的开放使用及收费管理,依 据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学校大型设备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在保证正常教学、科研工作的前提下,鼓励大型设备开展校内外开放共享工作,充分发挥大型设备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开放共享管理
第三条资产管理处是全校大型设备开放共享的管理部门,大型设备所在单位负责本单位开放共享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资产管理处负责全校大型设备开放共享信息发布,大型设备所在单位负责本单位大型设备开放共享信息的发布。
第五条学校各单位拥有的单台(件)价格在人民币10 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单台(件)价格虽不足10 万元,但属于
成套购置或需要配套使用,整套价格在人民币10 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均应列入开放共享服务范围。
第六条参加开放共享的大型设备必须状况良好,具备正常运行开放使用的条件,并且由专人负责管理、使用和维护。
第七条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大型设备,如确因条件限制无法开展开放共享,由设备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说明具 体原因,经单位负责人审批签字后,报资产管理处登记备案。
第八条开展大型设备开放共享的单位必须履行以下义
务:
1. 为测试单位(个人)保守技术秘密,并提供及时的技术保
证和可靠的分析测试结果;
2. 保证仪器设备运行良好和正常使用;
3. 不得向测试单位(个人)收取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4. 不以任何借口拒绝接受测试单位(个人)的使用或测试工
作。
第三章收费管理
第九条大型设备开放共享实行有偿服务、分类定价、规范收费、合理分配的原则。
第十条凡国家或者省物价管理部门有统一定价的,参照收费标准,结合具体情况制定。
第十一条凡国家或者省物价管理部门没有统一定价的,由设备所在单位根据实验室(中心)提供的成本测算拟定大型设备开放使用的收费标准,经资产管理处会同审计处、计财处等 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大型设备开放使用的收费标准由设备使用费、
材料费、技术服务费等部分构成。其中:设备使用费根据设备 价值及折旧年限测算确定;材料费根据实验过程中直接消耗的 各种材料等费用测算确定;技术服务费根据实验项目的难易程 度、技术含量高低和投入的人工数量等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大型设备对学校计划内教学使用不得收费,校内科研使用可适当收取材料费、技术服务费等。
第十四条与我校有长期使用合作关系的单位(个人),可在收费标准上给予一定优惠,需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四章收入和核算管理
第十五条大型设备开放所取得有偿服务收入应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由学校财务部门建立专项账户进行核算。 第十六条学校负责制定大型仪器设备有偿服务收入分配
政策,规范管理大型设备有偿服务收入分配。
第十七条大型设备提供有偿服务取得收入的 10%作为学校管理费,10%作为大型设备维修基金,80%划归设备所在单位。
第十八条按比例划归单位的收入部分,主要用于设备维护保养、消耗材料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单位管理费相关支出, 其中:单位管理费提取比例为单位收入的 10%,劳务费支出不得超过单位收入的 35%。
第十九条大型设备维修基金由资产管理处负责管理,主要用于全校大型设备的维修。
第二十条大型设备所在单位应按照学校核定的收费标准开展有偿服务,并向测试单位(个人)开出交款通知书一式三联
(计财处、设备单位、实验室各一份),由测试单位(个人)持交款通知书到计财处交款后,凭计财处盖章的交款通知书进行测 试。
第二十一条大型设备有偿服务的收入、支出和分配的核
算工作由计财处负责。
第二十二条对未经批准擅自收取有偿服务收入和有偿服务收入未上交学校的单位及个人,一经发现将追究违规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三条考核
1. 有效机时是衡量大型设备使用效益的重要指标,各单位要根据教学、科研的使用情况和使用范围,合理确定大型设备使用有效机时,学校有关部门将对各单位设备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2. 大型设备管理人员应在每学年末向学校提交“高等学校贵重仪器设备年度效益评价表”。各单位每年九月十五日前应将大型设备使用情况进行统计整理上报资产管理处。
3. 《大型仪器设备运行(维护)记录》将作为对各单位大型设备使用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和大型设备操作人员核算工作量的依 据。
第二十四条奖惩
1. 为提高大型设备使用和管理水平,对在开放共享、人才培养、科研成果、社会服务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并在实验室建设经费和人员培训经费 给予优先支持。
2. 对于大型设备第一年使用达不到规定的有效机时且工作开展不利的单位,学校责成限期进行整改。连续两年使用都达不到规定的有效机时,单位收入部分不得提取管理费。
3. 对长期使用率低、开放共享差的大型设备,而设备单位无法改变使用现状的,学校可将其调剂到需要使用的单位或学科。本办法颁布之日后,新购进大型设备若使用率低、使用效益差,
而又不愿实行开放共享,无法发挥其应有作用,学校将追究设 备申购时单位负责人、申购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4. 因操作人员过失造成测试数据错误,给学校和测试单位
(个人)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者,学校将视情节轻重对单位负责人和操作人员进行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者将追究其相 应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辽宁石油化工大学
2014 年12 月15 日

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党政办公室2014 年 12 月 15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