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我校教学仪器设备(以下简称“教学设备”)维修管理,保障教学工作的正常运行,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按照“保证教学科研,使用与维护统一”的原则,教学设备维修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
第二条资产管理处作为学校仪器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协调、管理全校教学设备维修工作。
第三条使用单位职责
1. 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教学设备维护、保养与维修制度。
2. 做好教学设备日常维护和保养,保证教学设备处于良好的技术性能状态。对大型教学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测、检修、维护和保养,做好运行、检测、检修、维护和保养记录。
3. 教学设备出现故障时,应及时进行报修,做好故障现象记录、故障原因分析和提出维修建议。
4. 积极协助设备维修工作,并对维修后的设备进行合格验
收。
第四条教学仪器设备的日常保养、维护及耗材购置所需
运行费用,在教学单位年度预算的本科业务费中支付。
第五条学校预算安排的教学设备维修经费,主要用于购置价值在1000 元以上(含)的本科教学实验设备及各教学单位设备运行费用无法满足的设备维修事项。
第六条经学校批准,实行开放收费的(如开放机房等)教学设备维修由使用单位负责。
第七条在保修期内出现运行故障,使用单位可直接或通过资产管理处与生产厂家(供货商)联系,由生产厂家(供货商)负责维修。
第八条保修期内未及时开封、安装、调试、验收的教学设备出现故障或验收时存在问题而未及时解决的,由使用单位、资产管理处与生产厂家(供货商)协商解决。
第九条大型教学仪器设备维修费用由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提取的维修基金支付。
第十条教学设备申请进行维修,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 按操作规程使用和正常运行出现的故障。
2. 故障诊断内容完整。
3. 设备账、标签齐备。
4. 大型教学设备需提供完整的设备使用运行记录。
第十一条符合以下条件,教学设备原则上应不再维修,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 技术性能落后,损坏严重无法修复。
2. 已到使用寿命周期年限、无修复价值。
3. 维修费用超过设备账面价值50%。
第十二条为发挥学校人才资源优势,由资产管理处负责建立学校兼职维修人员队伍,校内凡有设备维修专长的教职工 均可向资产管理处申请从事兼职维修工作,经资产管理处考核 合格后,可聘为校内兼职维修人员。
第十三条兼职维修人员承担非职务性质维修任务,维修材料费凭发票实报实销,劳务费参照校外维修劳务费标准的 20%左右支付,维修劳务费支付标准由资产管理处负责制定。兼职维修人员劳务费支付,须由主管校领导签字审批。
第十四条维修申报程序
1. 教学设备出现故障需要维修时,应由使用人员认真填写
《仪器设备维修申报表》中故障现象、产生原因及维修项目等相关内容,经实验室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资产管理处。
2. 资产管理处收到《仪器设备维修申报表》后,需对仪器设备故障现象和坏损原因进行核实确认,根据仪器设备的情况,确定维修方式(校内维修或外委维修)和维修项目。
3. 采用校内维修方式,维修人员须认真填写《仪器设备维修申报表》的维修内容及所用材料零配件。采用校外委托维修方式,应由资产管理处和使用单位共同确定维修方案。
第十五条教学设备维修完成后,由使用单位组织人员与维修人员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验收人员履行相关验收手续。
第十六条维修经费审批权限
单台(件)教学设备维修费用在5000 元以下(含),由资产管
理处负责人审批;单台(件)教学设备维修费用在5000 元以上, 由资产管理处负责人审核后,还需由主管校长审批。
第十七条资产管理处应定期对教学设备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教学设备及时进行维护、保养,设备使用率、完好率较好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对不按规定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违反操作规程而造成设备损坏的,依据学校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或处罚。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办法废止。
辽宁石油化工大学
2014 年12 月15 日
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党政办公室2014 年 12 月 15 日印发
编号:申报日期:
申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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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修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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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修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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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设备存放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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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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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购置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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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障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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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障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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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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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意见 |
负责人签字:年月日 |
单位意见 |
负责人签字:年月日 |
资产管理处意见 |
负责人签字:年月日 |
维修项目 |
维修内容 |
维修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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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验收 |
维修人员签字: 验收人签字: |
验收日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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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日期:年月日资产管理处制